智障的認識
  • /
  • 關於我們
  • /
  • 智障的認識
智障的認識

一、智障的認識

何謂智障

智障是指腦部功能發展緩慢或不能如常完全發展,而其個人在學習及社會適應能力方面亦因而受到限制,不及常人,但在智能以外的發展,如情感或體能活動的能力,大部份的智障人士基本上與常人無異。

智障是一種永久的缺陷,它不是疾病,是不可治癒的。但智障人士卻可接受訓練,只要給予及早的教育和訓練,其有限潛能是可發展的。

智障程度的分類有許多種,不同國家採用不同的分類標準,現時澳門一般採用的分類如下:




智障不是……

(1)它不是疾病,非醫藥可以矯正,惟有適當的訓練才可以使能力得到發展。

(2)它不是精神病,沒有侵害性。當然一個智障人士可能同時患上精神病,但是兩者之間毫無關係。

(3)它不會傳染,也不是報應。

(4)它並不等於不能學習,無論情況怎樣嚴重,一個智障人士仍具學習能力,給予適當學習與訓練,他的能力會增強,給予機會的話,他可以應付一般工作或庇護工場的需求,及過頗大程度的獨立生活。

(5)一個成年的智障人士並不等於一個孩童。



二、成因

1.先天因素

A.遺傳因子有問題

B.染色體有問題(唐氏綜合症,即“蒙古症”)

C.父母血型不配合


2.後天因素

懷孕期母親患上德國痳疹、腮腺炎、感冒、糖尿病、性病;服食過量藥物或亂食成藥,如鎮靜劑、止痛藥、避孕丸、含鉛或水銀的藥物;照射過量的X-光,母親吸食大量尼古丁、酒精、咖啡因;亦會造成胎兒影響;母親營養不良或胎兒在體內未能吸收充分營養;母親年紀太輕或太老;胎兒受 到劇烈震盪等。

生產期早 產、難產及生產時胎兒腦部缺氧等。

嬰兒期發 高燒;患上重感冒、痳疹、腦膜炎、瘧疾、百 日咳、猩紅熱等傳染性疾病;呆小症(甲狀腺失調);黃疸病;大腦痙攣;癲癇症;營養不良、意外受傷,(如從高處墮下、跌傷腦部或腦部受震盪)。

環境因素有 些智障人士在嬰兒期和兒童期欠缺充分和適當的環境及文化刺激來幫助其感官、語言和智力發展。例如在貧民區或很落後的地區,很多未受過教育的父母未懂得將孩子送到學校接受教育。雖然引致智障的成因已很多,但仍有很多是原因不明。


三、智障人士的一般能力

(1)輕度智障:佔大部分人士比例,又稱可教育一群。在嬰兒期,他們的生理發展較同年齡兒童緩慢。於學齡期,他們能在特殊學校中學習基本的閱讀、書寫及計算法,約能達一般小學五、六年級 程度。成年的輕度智障可相等八至十一歲智齡。他們可以從事非技術性或半技術性的工作,有些可以在社會就業。他們的樣貌一般與常人無異,因此也較難被發現,他們的社會適應力與青少年相若。但缺乏想像力和判斷力,需要人督導及提點。

(2)中度智障:又稱可訓練的一群。他們的分析力、記憶及理解力較低,在閱讀、書寫及數學方面的學習能力較差,學術上一般不能超過二年級的程度。成年中度智障可相等於四至七歲智齡。在教導之下,他們可以自我照顧及與別人相處,適合在一些保護性的環境,如庇護工場。

(3)嚴重智障:他們的能力極低,行動言語或官能方面有很大的困難,多不能自我照顧,需長期的照料。如果得到充分訓練或督導,有些可以學到一點自我照顧技能,如進食、洗澡等。


四、社會對智障人士的責任

(1)由私人到大眾:以往智障只是個人及其家庭問題,現在則須喚起社會人士的關懷,群策群力的幫助智障人士。

(2)由權利到義務:以往智障人士是接受福利者,擁有若干權利。但未來的政策則會集中於智障人士的義務上。提供訓練,發揮他們的潛能,使他們能負起貢獻社會的義務。

(3)由補救到預防:以往多作補救的工作,而未來的趨勢將會強調作預防智障的措施。

(4)由傳統到革新:一些傳統的智障服務將會被革新。例如:新的教學方法,以及不同的專業人士的合作等。

(5)由分隔到融合:以往智障是被分隔開來,不能享受普通人的生活方式。但未來趨勢將會把智障人士融合在社會的大家庭裏。


五、如何與智障人士相處

智障並不是神經病,沒有侵害性,也不會傳染的,我們接受他們為社會的一份子,接受智障人士擁有的生命與普通人一樣是有價值的,讓他們享有正常人的社交生活,因此我們可以保持:

(1)耐性

智障人士的行動和言語反應普遍較常人慢,故在許可的情況下,宜給予較長時間,使其接收、以語言表達及完成指示。

(2)熱心

熱誠態度能促進個人動力,使工作更理想地完成。缺乏誠意,只是人做我做,工作起來便會毫不起勁。

(3)愛護、關懷

智障人士的自我保護和照顧能力很差,特別是嚴重及中度智障的一群。他們缺乏表達能力及自我照顧能力,多需要他人提供的指導及提示,所以教練需具備愛護和關心的態度。

(4)接納智障人士在各方面的限制

智障人士由於智能所限,有些更是多重障礙,例如智障兼自閉症/弱聽。他們表現出來的行為,說話或動作,在一般人眼中是很「怪異」的,假如我們加以揶揄或譏笑。對他們的學習信心、情緒、社交態度等,便很容易造成負面的影響。

(5)公正

所謂人不可以貌相,我們不應該按智障人士的外貌而給予不同的對待,不論樣貌可愛或醜陋者均應一視同仁。

(6)接納及注意智障人士的獨特性和不同處

每一個人都會受先天(如遺傳)因素和後天環境,形成了個人的獨特行為模式、習慣和生活方式,因而解決問題的能力和方法亦有所不同。故此,我們與他們相處時要因應其個別差異及獨特性去照顧其需要。

(7)平等機會

智障人士也是社會的一份子,我們不應以他們對社會貢獻的多寡去衡量他們的價值,剝削他們參與社會活動的機會,我們應該尊重他們也有權利和自由,讓他們有平等的機會,尊嚴地生活在同一社區內。

(8)給予學習機會來提高獨立性

給予機會從實際工作(活動)上學習,與他們一起工作(活動)。應避免替他們完成工作,除非他們本身能力不逮。即使需要協助,亦以最低限度為原則。過份的保護或照顧,只會助長他們倚賴和怠惰的性格及習慣,成為「永恆的兒童」。

(9)灌輸正確的知識

智障人士在判斷是非曲直時,很多時都需要別人的正確指導;故此,我們切不可將不正確的知識及思想灌輸給他們。在指控他們時,更應維持一致性,以免令他們無所適從。

(10)適當的期望

我們要面對現實,對待智障人士時要持樂觀態度,並期望有一定的進展,如果我們對一個人的期望是低的,他能達到的目標也自然是低的。因為我們的目的是希望激發他們的鬥志,在他們能力範圍內達至最理想的成績,而並非填補或改變他們弱能上的缺憾。


六、幫助智障人士學習時應注意的要點

(1)不要避開一個想接近你的智障人士,逃避和抗拒會令他們感到不安。

(2)以耐心和諒解去聆聽智障人士,他可能對表達自己的意願會感到困難。

(3)讓智障人士有充分的時間去適應變化和新經驗,因為通常新的經驗會令他們感到害怕。

(4)對智障人士作出不恰當的社交行為不必特別理會,反之,對他們適當的行為,應加以讚賞和獎勵。

(5)給予智障人士的指示要清楚和一致,可以用同一字眼重複你的指示。

(6)要求智障人士遵守諾言,不要以為他不明白或忘記你所說的話,便輕易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