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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錦囊)人車謹慎確保交通安全
日期 : 2023年11月24日


俗語有云:“馬路如虎口”,為確保交通安全,不論行人和駕駛者人均應提高安全意識,否則除會因違法而受處罰外,更有可能引致交通意外造成人命傷亡。當行人遇到要橫過馬路的情況時,如果不遵守交通燈的訊號、不沿斑馬線橫過馬路,又或不專注過馬路而做其他事情(例如使用手提電話),都很容易會發生交通意外。根據第 3/2007 號法律《道路交通法》規定,行人應在行人道、供行人使用的路徑、區域或通道上通行;如果無以上設施,行人亦應在顧及自身及他人安全下沿路緣通行。如果要橫過車行道,行人便應使用有適當信號標明的人行橫道(例如斑馬線或裝有交通燈的人行橫道)橫過馬路。在五十公尺距離內沒有該等設施時,行人才可以在安全且不影響車輛通行的情況下,以最短路線儘快橫過。如果違反有關規定,可被科罰款三百元。

另一方面,對於駕駛者來說,雖然原則上有權在公共道路上駕駛車輛通行,但前提是不得作出任何阻礙交通、影響其他使用者的安全又或對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不便的行為。按照《道路交通法》規定,駕駛者駛經斑馬線時,看到有行人橫過便應先讓行人,或應減慢車速,又或在必要時停車。如果不讓行人優先通行,甚至加速強行超越,最高可科處罰金澳門幣二千五百元;如果在兩年內重犯,最高更可科處罰金五千元,以及禁止駕駛(俗稱停牌)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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